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公约

来源:公司新闻  浏览次数:100  发布时间:2017-10-18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维护行业执业秩序,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83号)和《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1〕203号)的有关规定,经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含外省在湘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事务所)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公约。

第二条  为监督公约执行,在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简称省协会)和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市州资产评估协会(简称市州协会)指导下,签约事务所决定成立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公约监督委员会(含长沙市,简称省公约监督委员会,下同)和市州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公约监督委员会(简称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省公约监督委员会由签约的长沙地区事务所推荐的代表与省、长沙市协会工作人员组成,各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由签约的各市州管辖的事务所推荐的代表与各市州协会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签约事务所要认真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财政厅联合颁布的收费标准,保证不低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公约规定的最低收费控制线,如违反本公约,自愿接受以下处理:

(一)接受省、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对其低于公约最低收费控制线的行为进行查处,接受省协会因此而进行的专项执业质量检查。

(二)每项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业务按实际收费低于公约最低收费控制线差额的20%及以上计交违约金。

(三)对资产总额没有明显减少、经济业务事项没有明显变得简单且审计范围基本没有变化的同一被审计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其审计收费低于前任事务所收费额度的,按该项目实际收费金额与前任事务所收费金额的差额和按该项目以公约最低收费控制线计算的应收费金额与前任事务所收费金额的差额孰高的原则100%计交违约金(实际收费达到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颁布的收费标准的除外)。

(四)对以降价手段争揽业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达2次(含2次)以上的事务所,除计交违约金外,由省协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该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含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下统称负责人)分别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五)对向协会进行虚假业务信息报备的,一经查出,除按因虚假业务信息而少列业务收入金额的20%及以上计交违约金外,由省协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该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分别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六)对参加各种入围或招投标的,收费报价不得低于入围或招投标客户注册地公约最低收费控制线。若以低于公约最低收费控制线报价获得入围或中标,即使最终收费没有低于公约最低收费控制线,也根据公平原则按事务所入围或投标报价与公约最低收费控制线差额的50%及以上计交违约金,并由省协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该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分别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四条  签约事务所承诺如实将本事务所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业务的收费情况通过省协会网上业务报备方式报省、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备案,以接受核查。 

第五条  签约事务所承诺交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其中长沙地区事务所的保证金在签约后7个工作日内交入省公约监督委员会设立的专户,市州协会管辖的事务所的保证金在签约后7个工作日内交入各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设立的专户,逾期不交纳的,由省公约监督委员会予以通报。 

第六条  签约事务所有义务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省、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书面署名举报,省、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省、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不定期检查签约事务所遵守公约情况。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对管辖的事务所遵守公约情况检查、处理后报省公约监督委员会备案,并接受省公约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违约事务所应在接到省、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违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管辖权限将违约金交到省、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设立的违约金专户,逾期不交纳的,由省公约监督委员会予以通报。 

第九条  违约金的使用:公约宣传、公约检查(调查)费用支出、给予举报人奖励等。 

第十条  本公约签订后新设立的事务所,自成立之日起自动加入本公约,并按管辖权限及时到省、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签署公约,交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 

第十一条  签约事务所在省内跨地区执业的,应受客户注册地公约最低收费控制线约束。执业前应当到客户注册地管辖协会报备。如有违反,经省公约监督委员会会同客户注册地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对事务所不履行报备程序问题由省协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该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分别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对其低于客户注册地公约最低收费控制线问题由省公约监督委员会给予实际收费低于客户注册地公约最低收费控制线差额的20%及以上计交违约金处理,并由省协会进行专项执业质量检查。收取的违约金除支付举报人奖金外全部拨付给客户注册地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 

签订总业务约定书的以母公司客户注册地公约最低收费控制线为准,事务所和签订总业务约定书的母公司客户注册地在同一地区的,其对与母公司客户不在同一地区的分子公司的审计、验资、评估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二条  省公约监督委员会制订《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公约实施细则》、《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公约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与本公约同时生效。 

第十三条  市州公约监督委员会根据《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公约实施细则》、《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公约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制订补充规定,报省公约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与本公约同时生效。 

第十四条  省外事务所临时来湘执业应当遵守本公约。执业前应当持有事务所注册地省级协会出具的事务所执业证明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明到湖南省协会报备。若有违反,由湖南省协会通告该事务所注册地省级协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公约一式多份,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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